关于印发《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育发展
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苏信院财〔2012〕2号)及《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捐赠赞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信院财〔20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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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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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捐赠(赞助)活动,确保捐赠(赞助)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赞助)资金,提高捐赠(赞助)资产的使用效益。
基金会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接受捐赠(赞助)工作,负责对外发展联络、组织签订捐赠(赞助)协议、及时登记受赠款物、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品等,并与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办理资产入账及实物移交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的各类捐赠(赞助)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实行专款(物)专用,尊重捐赠(赞助)者意愿安排资金使用方向,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社会捐赠(赞助)的募集和管理
第四条基金会社会捐赠(赞助)募集的种类包括现金,支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设备、建筑设施等有形资产。
第五条基金会社会捐赠(赞助),应与捐赠(赞助)者签订协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和处理对基金会的捐赠(赞助)。
第六条捐赠(赞助)者须按捐赠(赞助)协议按时交付捐助款物,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赞助)者追要捐助款物。
第七条基金会接受捐赠(赞助)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资金到账后,由财务处开具捐赠收据,并由基金会颁发捐赠证书。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委托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并颁发捐赠证书。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九条 对于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捐赠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建设,待工程结束验收后,将工程建设情况向捐赠者通报,并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第十条 捐赠(赞助)款(物)属专项资产,必须专款(物)专用,对捐赠(赞助)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未经捐赠(赞助)者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赞助)资产的性质、用途。对捐助款(物)的使用可委托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审查。捐赠(赞助)者有权了解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对积极协助基金会引进捐赠(赞助)资金的组织和个人,基金会将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捐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赞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务处对不同捐赠(赞助)项目应分项核算,从严控制资金使用。如捐赠(赞助)方已指定用途,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捐赠(赞助)方未指定用途,则由基金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各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赞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充分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凡因弄虚作假、假公济私,造成捐赠赞助资金流失和浪费的,基金会将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基金会利用捐赠(赞助)资金对外捐助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基金会各类支出的报销流程可参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以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名义接受的捐赠、赞助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苏信院财〔2012〕2号)及《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捐赠赞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苏信院财〔2010〕6号)同时废止。